生克制化论-卷四-星平会海

日期:2023.10.13 发布者:算准网

生克制化论

星曜吉凶,系于生克,生克玄机,存乎制化。故若察 其制化,辨其生克,则吉凶昭矣。凡命以生者为恩,克者  为难,制难为用,党难为仇,余奴为忌,是以逢恩生为吉, 难克为凶。
假如命坐巳,以水为主,诸宫皆作水论,以金为恩, 逢恩为吉。若金星在命宫,则断受福在财帛,则货财充足, 在兄弟则得兄弟力,在田宅则受祖业,在男女则有子,在  姣仆则得奴仆力,在妻妾,则妻妾美,在八煞则少灾厄, 在迁移则出外受福,在官禄则主得官,在福德则主有福, 在相貌则主貌美,若论福之轻重,以恩星强弱推之。
以土计为难,逢难为凶,则断艰苦,或多疾病,在财 帛则断破财,在兄弟则兄弟少力,在田宅则破祖业,或不  受祖业,在奴仆则小人不足,奴仆不忠,在妻妾则妻妾丑, 或多疾,或刑克,在八煞则破相压身,在迁移则奔走路途 而亡,在官禄则剥官多厄,在福德则无福禄,在相貌则破 相。初年难关,或寿不远,或初年不读书,若论祸之轻重, 以难星强弱推之。
然有恩守田财而无福,有难守田财而发积者,如立命 未,辰为田宅,土计为难,泊在田宅,此土又能藏金,可

许积财受荫,否则白手成家。如立命子,西为出宅,火罗 为恩星,守照西宫,火罗居于金乡,纵使受荫,限度稍弱, 便有成败。立命戌酉为财,木气恩星守之,西为木怒之地, 必然福轻无财,不可以恩为论。是盖据其各宫之生克,以 为喜忌,故与诸宫喜恩忌难之义相背也。若乂究其恩用衰  旺制化能否?而入于颠倒之妙,则其用并行而不悖矣。
斯乃有颠倒之论,不可以难为凶,不可以恩为福, 如戌官立命木能生火为息,酉为财串酉宫金能克木则
恩,星受克故减其福是不可以恩为福也。

得用以制其克者,其凶可免,得恩以化其克者,反凶 为吉。是吉凶之报,虽定于生克,而吉凶之变,实迁于制  化矣。又有制而不能制者,先制其制也,有化而不能化者, 反化其化也。
假如火命用土以制水,而先有木以克上,则上不能以 制水矣。用水以化火,又以金以傥水,是水岂能为木之所 化乎?有生中不生,克中不克者,有不生却生,不克却克 者。生中不生,如水能生木,或木被金伤之重者,木金无 气,不受水生,或水被土伤之甚者,水即无气,不能生木, 故水木虽若相生,而何相生之有?是谓生中不生,不可遽 谓其生也。举水木为例,余皆仿此。克中不克,如土能克 水,水得金生之力者,水生乘旺,七不能克,或土被木克 之甚者,土既受伤,无力克水,故水土虽若相克,而何相 克之有?是谓克中不克,不可遽谓其克也。

热玩此篇,生克制化之理,则知变通活法之意。
不生却生,如金逢火制,本不能以生水者也。或土来  入址,反火生土,而土生金,则金却能生水矣,非不生却 生者乎?又土不能以生水,而土旺实能生金,则土能生金, 亦能生水,是亦不生却生者也。不克却克,如土逢木制, 本不能以克水者也。或火来入垣,反为木生火,而火生土, 则上却能克水矣,非不克却克者乎?又火本不能以克水, 而火既实能克金,则金不能以生水,而水亦受火之克,是  亦不克却克者也。有克而不敢克,如诸星不敢犯令,令星  不敢克驾也。犯不敢犯,是余奴不犯令主也。夫诸星既不  敢克令,则余奴不敢犯令,令星亦岂敢犯驾也明矣。累于  犯,是主为余奴所犯。如金命,则土不能生,火不能克, 水不能制,火木不能挡煞,制其犯,是余奴受克,则土能 生,火能克,水能制,火木能挡煞。或谓计奴犯土,木来  临照,何谓克奴而不及其主?盖土计同宫,煞星来克,此  正所谓余奴敌煞,本主得以自如,故复能生克也。然煞克  主奴,亦有分辨,如煞近奴,则为余奴敌煞;煞近主,则 是主受煞矣。煞既克主,则奴亦得以自如而逞其生克,此
因奴主同居,所以吉凶混论,而不必分辨矣。
此言五星失令,受四余之犯极凶,恩用之星生扶亦
无力耳,余奴有制则主复得生矣。

有垣局临照,无生无克,无制无化,而宿度通达,来
生受生,来克受克,来制受制,来化受化者。本宫三合,

本无生克制化之星,而宿度有生克制化之曜者,如木坐火  度,则来生火,火在木度,则受木生,如火坐金度,则来  克金,如金在火度,则金受克,所谓恩度恩通,仇度仇达  是也。有生犹未生,克能胜生,而至于克者,有克原无克, 生能挡克,而亦致于克者。如土本生金,火令之末,土方 受生而不能生金,则火克之势,尚能胜土之生,所以金犹 受火之克也。如木本克土,而守照原无木克,若当水旺之 令,则能泄以挡木。而土亦受克于木矣。生克之变无穷, 而吉凶之迁靡定,须极其万变之玄微,而研其一致之定 用,则所论生克尽造化之妙,所告其吉凶,达鬼神之机, 至命至诚,斯其至矣。生生者不生生,而不生生者能生生; 克克者不克克,而不克克者能克克。如水能生木,若水与 气同宫,则水往生气,而不来生其所生之木,故必无气以 窃生,则水来生木,而能生其所生矣。如水能克火,若水 与罗同宫,则水去克罗,而不克其所克之火,故惟无罗以 敌煞,则水来克火,斯能克其所克之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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